海东市
重大民生重大民生 信息

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

2026/02/12 1.4w 阅读 245 点赞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
来源:    时间:2026年02月13日    

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 2020 〕3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政策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对照省级清单内容,结合海东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

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牧民

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一次性发放

每年 8月底前

发放完成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青财农字  〔2021〕1750号)

2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科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额补贴

自主购机—受理补贴申请—开展机具核验—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组织抽查

边受理补贴申请边发放

全年不定期发放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  〔2024〕3 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农办机  〔2024〕6号)

3.«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  〔2024〕178 号)

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2024—2026年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青农机  〔2024〕248号)

5.«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4—2026 年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一览表(第二批 )›的通知»(青农机〔2025〕149号)

3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科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额补贴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边受理补贴申请边发放

全年不定期发放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的通知»(农办机  〔2024〕4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农办机  〔2024〕5 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 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  〔2025〕3 号)

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的通知(青农 机〔2024〕222号)

5.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业机械大规模报废更新推进方案的通知»(青农机  〔2024〕147号)

6.«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加力扩围实施 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青农机  〔2025〕44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4

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依法取得草原承包使用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履行草原保护义务的农牧户和 国有农牧场、农垦企业等其他独立法人项目单位

由市、 县( 区 )依据林草部门划定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实际情况参照中央财政确定的禁牧补助标准每亩 7.5元、 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每亩 2.5元采取差异化补奖方式测算并制定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标准,对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额度实行封顶和保底措施。

个人 申报一各行政村(牧委会)审核→以户为单位编制花名册据实统计→村级公示  (时间不少于 7天)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移交相关金融机构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  “一卡通”形式直补到户

一次性发放

 按省级文件要求按时发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

海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

知»(青政办  〔2021〕123号)。2026年以后按照省级文件执行。

5

青海省肉牛增量提质行动项目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项目县从事肉牛基础母牛养殖的养殖场  (含种牛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和养殖户。

根据实际摸底调查核实后的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按照存栏规模、 肉牛品种分档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头肉牛补助不超过 1500元、犏牛补助不超过1000元牦牛补助不超过800元新增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县饲养 12个月以上

依据各县制定方案中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一次性

全年不定期发放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5年肉牛增量提质行动等项目实施方 案 的 通 知»青 农 牧〔2025〕118号

6

青海省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项目

农业农村类

省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全市范围内从事肉牛  (牦牛)、羊、生猪养殖的各类养殖户及规模场、合作社。

自 2025年1  月1日起对出栏的牛羊 和 生猪(不含自宰自食)省级财政按照每只羊10元、每头牛40元、 每头猪30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  、县(区)结合财力和生产实际确定不足部分由地方配套解决

户申请—村审核—乡核验—县抽查—发放补助

一次性

12月 31日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5年肉牛增量提质行动等项目实施方 案 的 通 知»青 农 牧〔2025〕118号,

7

青海省

“粮改饲”项目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以青贮玉米、 燕麦、黑麦、小黑麦等全株优质青贮饲草全株燕麦、青贮玉米等饲草与农作物秸秆混贮全株燕麦、苜蓿及豆禾混播青千草等优质饲草为主的专业种植、 收贮(储)企业(合作社、 大户)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 合作社、养殖大户)、圈窝种草等主体

青贮饲草每吨不超过 60元全株燕麦、苜蓿等青干草每吨不超过120元,各地可根据收贮(储)实际调整补贴标准但不得高于省级补贴上限

依据各县制定的方案中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一次性

12月 31日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5年肉牛增量提质行动等项目实施方 案 的 通 知»青 农 牧〔2025〕118号

附件3 :青海省2025年“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2026年以后按照省级文件执行

8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饲草料调运补助)

项目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承 担 饲草 料 调 运的 养殖场(户)、 合作社、 国有牧 场 等主体。

用于饲草料调运运费补贴,各地结合实 际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

依据各县制定的方案中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年度内不定期

按省级文件要求发放

关于做好 2025年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饲草料储备工作的通知  (青农牧〔2025〕 45)。2026年以后按照省级文件执行

9

青海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项目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种植苜蓿的大户、农牧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奶农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  (场)和家庭农(牧)场等主体

按照每亩 600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依据各县制定的方案中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一次性或分批次

次年 6月底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5年肉牛增量提质行动等项目实施方 案 的 通 知»青 农 牧〔2025〕118号

附件4 : 青海省2025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6年以后按照省级文件执行

10

跨省就业脱贫人口

和监测帮扶对象一

次性交通补助

农业农村类

省级

市农业农村局

社会事务科

农业农村科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跨省务工累计 3个月以上人员

每人每年 1000元

确定补助对象提交申领材料乡镇复核,同步公示,县级核实发放。

每年1次

随时申报分批次发放

每年 12月 31日前

完成发放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跨省就业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一次性交通补助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  〔2023〕204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11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省级

市农业农村局

社会事务科

农业农村科

我市正常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家庭  (含监测对象)中接受国内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在校生且在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或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正式学籍的

1.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高职(大专、技师)生每生每学期 5000 元,中职(技工)生每生每学期 2500 元,本科生每生每学期 5000 元,预科生每生每学期2500元

2.非 国家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高职(大专、技师)生每生每学期2500元,中职(技工)生每生每学期 1500 元,本科生每生每学期 3000 元,预科生每生每学期2000元。

通过“雨露信易通”提交申请—村级上报—乡级初审—县级审核—村级公示—乡级公示—县级公示—资金划拨

每年2次

2021 年秋季学期至

2025年 秋季 学 期,分春秋季学期发放,每学期可分批次发放,春季学期6月底前完成发放,秋

季学期每年12 月底

前完成发放,发现遗漏可 随时 申报审核发放.

«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青农函  〔2024〕149号)

12

强制扑杀补助项目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奶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猪  (非洲猪瘟)1200 元/头、猪(其他病)800 元/头、羊 500 元/只、马12000 元/匹、家禽 15 元/羽

县级填报上一年度扑杀情况并建立扑杀台账档案—市(州)级、省级逐级审核扑杀数量—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下达—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县级公示—资金发放

一次性发放

中央资金下达和省级资金配套下达后发放

1.«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  〔2017〕35 号)

3.«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23〕13 号)

4.«青海省农牧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23〕1265号)

13

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科

农业农村科

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 实 际 处 理 率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资金再给予一定配套

县级填报上一年度处理情况并建立处理台账记录—市(州)级审核—省级汇总上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测算下达—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县级公示—资金发放。

一次性发放

中央资金下达和省级资金配套下达后发放

1.«动物防疫法»

2.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 年第3 号)

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  〔2017〕35 号)

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  〔2023〕13 号)

5.«青海省农牧业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  〔2023〕1265 号)

14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项目

农业农村类

省级

市农业农村局

社会事务科

农业农村科

申请改造户厕的农牧户

水厕省级奖补不高于每户 4200元,旱厕省级奖补不高于每户3800元,果洛州、玉树州可上浮 10%。

农户提出改厕申请—村级评议后公示改厕名单—乡镇审核—县级备案,改厕结束后经过县乡村三级验收后发放至  “一卡通”账户

第一次发放 30% ,验收通过后发放70%

省 级资金下达后发放

1.中共青海省委农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8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青海省  “十四五”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 知(青农办〔2021〕20号)

2.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 2025 年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农乡建  〔2025〕81 号)

15

移民补助

农业农村类

中央级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务局

社会事务科

河湖服务中心

农业农村科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每人每年补助 600元

对国家核定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动态调整后的后期扶持人口进行申报

按年发放一年一次

每年 12 月底前发放完毕

1.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 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11〕133 号)

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移民安置局关于印发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  〔2022〕1255 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16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海东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社会保障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城市低保补贴标准:海 东 市:688元/月 。

农村低保标准 :海东市:473元/月。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 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  (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 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在城镇长期居住  (连续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 其他居民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各地城镇地域划分,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按月定期发放

每月 10日前发放

1.«关于印发  ‹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30号)

2.«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青 财社字〔2025〕213号)

17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社会保障科

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范 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最低基本生活标准按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倍确定

2.最低照料护理标准根据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 30%、50%分档确定

3.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 困难的,可以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按月定期发放

每月 10日前发放

1. 关于印发  «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22〕62号)

2.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25〕213号)

3.«关于印发  ‹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青民发〔2021〕125 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18

临时救助补贴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社会保障科

1.急难 型救助对象是指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 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病、 因学、 因住房等造成的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 × 困难延续 时限(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 1—6个月确定 ,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实施小额先行救助  (以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为上限)。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 × 困难延 续 时限(以月为单位)原则上被救助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 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 12个月  (因病支出情形可跨年计算)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无法自行申请的家庭或个人也可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 个人代为提 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 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日常管理

一次性发放

实物救助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ꎬ采取一次性审核确认、分阶段分批次救助 的 方 式 ꎬ于6个月内完成发放

1.关于印发  «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民发  〔2024〕

85号)

2.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25〕〕〕13号)

19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社会保障科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海 东 市集中养育1450元/月/人,社会散居1050元/月/人。

1.由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 报 乡镇   (街道), 乡 镇(街道)接到 申请后,对 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所在福利机构负责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在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2.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1〕207号)

3.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

4.  «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 〔2011〕101号)

2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社会保障科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 护 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 护 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海 东 市集中养育1450元/月/人,社会散居1050元/月/人。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 的 近 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 由儿童所在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 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作出确认 ,符合条件的 ,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1.民政部等 12个部门  «关于进一步

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9〕62号)

2.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  〔2020〕125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21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社会保障科

具有我省户籍,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参照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标准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填报相关表格,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和身份信息资料,县级民政部 门审核、 审批, 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2〕179 号)

2.«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青民发〔2013〕24号)

22

青海省高龄补贴

民政社保类

省级

海东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与养老科

社会保障科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 ,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  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按照 70—7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10 元、80—89 周岁老 年 人 每 人 每月120元、 90—99 周岁老年人 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

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自愿申领,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线上申请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人户籍信息、申请人社保卡或者委托代发银行卡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线上申报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省内长期居住地 的 乡(镇 )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社区)居委会等民政办事窗口出示户 口簿、身份证原件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社保卡或者委托代发银行卡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  〔2021〕152号)

23

生态安葬奖补

民政社保类

省级

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与养老科

社会保障科

户 籍 为青海省籍的城乡居(村)民,在青海各大、 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海省户籍的在校就读学生,驻青军(警)部队现役军人,与在青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1.选择不保留遗体或骨灰的一次性奖励 3000元

2.选择认领  “生命树”、 壁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3.选择花坛葬、草坪葬、树葬的一次性奖励 1500元

申领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由申请人持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的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社保卡发放奖补资金。

一次性发放

受理 申请后 7个工作日内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民发  〔2025〕38 号)

24

基本殡葬服务一次性丧葬补贴

民政社保类

市级

海东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与养老科

社会保障科

对在外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办理丧事并火化的户籍为青海省海东市户籍的城乡居(村)民。

遗体接运费:300元/具·次(50公里内,含往返费用,含路、桥通行费)。遗体存放费:60元/具·天。最多不超过3天,按实际收费减免,减免总金额不超过180元。告别设施设备租赁费:6元/平方米·次,70平方米及以下场地,按实际收费减免,减免总金额不超过420元。遗体火化费:1040元/具。(按实际收费减免, 减免总额最高不超过1040元/具);骨灰寄存费:普通单人格位8元/格·月(政府举办的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格位1个,并免除安葬费、维护管理费。在民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寄存的不予减免。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补贴结余不退,超出自理。自运遗体或选用其它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部分,费用自理。

对在外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办理丧事并火化的,由申请人持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火化证明、 正规结算发票、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 的向申请人社保卡发放与其选择的基本殡葬服务内容费用减免标准一致的一次性丧葬补贴

一次性发放

依申请发放

1.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民发  〔2025〕38 号);

2.海东市民政局。海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东市生态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民发  〔2025〕68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民政社保类

省级

市民政局

区域地名与社会事务科

社会保障科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①享受城乡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 四级残疾人 ;②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按照  «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办法»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以及三级、 四级残疾人;③经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认定;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 元,三、 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 100元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ꎬ并递交相关佐证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本人所在的村  (居)委员会公示 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确认后, 报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审定后,拨付补贴资金。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1.«省民政  省财政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民发  〔2022〕92号)

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

准的通知»(青民发  〔2025〕19号)

26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优抚补助类

省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业务科

社会保障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025 年 12 月以前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 2 年计发、 下士按 3 年计发、 中士按 4 年计发、上士按 5年计发、 四级军士长按 6年计发

2026 年 1 月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退役上年度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 个月总和为发放基数,退役义务兵以其服役年限为准,每服役一年计发一个全额基数,退役军士在领取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区分服役级别、 年限按发放基数一定比例计发,初级军士  (下士、 中士)每服役一年发放基数的 30% ,中级军士  (二级上士、一级上士)每服役一年发放基数的 40% ,高级军士  (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每服役一年发放基数的 50%,直接从非军事部 门招收 的军士退役后ꎬ其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计发服义务兵役部分,按其实际招收为军士后服役年限计发,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基数的一定 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接收当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并核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 汇总、 上报,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接收、审核各市州报送数据并拟定资金分配下达意见,经会议研究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下拨资金

一次性发放

次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2026 年1月以后退出现役的ꎬ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27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优抚补助类

中央级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社会保障科

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 因工伤残人员、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2.享受定期补助人员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享受定期补助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ꎬ“两参”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4.其他人员(年满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1.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 26814元

2.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 10128 元

3.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年 10908 元

4.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每人每年 10908 元

5.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每人每年9300元标准发放

6.对从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补贴标准为:1937 年 7 月 7日至1945年9 月 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2336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 年 9 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1148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按月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 号)

2.«关于给部分农村籍老年士兵发放 生活补助的通知 »( 民办发〔2011〕11 号)

3.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民函  〔2012〕255 号)

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退役军人发  〔2025〕59 号)

5.如若政策标准发生调整ꎬ以新政策为准

28

就业补助生活费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局

社会保障科

就业困难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生活费按照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培训机构按区属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申请,个人垫付的或自选培训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的人社局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培训结束后统一发放

一次性发放

依申请发放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29

就业补助交通费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局

社会保障科

就业困难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在省 内其他市(州)培训 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 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 1000元

培训机构按区属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申请,个人垫付的或自选培训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的人社局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培训结束后统一发放

一次性发放

依申请发放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3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局

社会保障科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其就业后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00%以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证明材料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  (社区无经办职能的可在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填报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申领表»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

一次性发放

依申请发放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31

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局

社会保障科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 生、 返 乡入 乡农 民 工(具有青海当地农村户籍且在县域内创业的农民工)

一次性给予 10000元补贴

创业者申请创业补贴时需要填报  «创业补贴 申领表»,随 同其他补贴申请资料经项目所在地县  (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拨付个人或企业银行账户

一次性发放

依申请发放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32

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市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局

社会保障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按月、季度或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填报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

〔2025〕186号)

33

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局

社会保障科

困难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

学生在校申报—学校初审—人社审核发放

一次性发放

依申请发放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34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工作生活补贴

就业补贴类

中央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科

社会保障科

在岗服务  “三支一扶”人员

按工作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 二类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补助2500元至2900元不等

根据预算情况由省级财政分批逐级 下 达补 助资金后,由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  “三支一扶”人员直接发放

按月定期发放

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财社字  〔2022〕1341 号)

3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社会保障科

1.具有本市户籍的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1933 年1月 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2016 年 1 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3.截止申报当年 2 月20日或申报上年12 月 31日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 55周岁

每人每年 1160元

(一)调查摸底(每年12 月31  日前)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  (镇、街道)和村  (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 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二)本人申请  (每年1月 20日前)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填写  «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婚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所在地村  (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参保信息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村级初核并公示  (每年1月25日前)1. 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自然 日;3.公示无异议的, 村  (居)按程序将  «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  (镇、街道).(四)乡级初审  (每年 2 月10日前)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 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五)县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20日前)。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对 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2.每年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数据确认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六)市级、省级审核上报  (每年 2 月25日前),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督促各县(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 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数据确认函、 «年度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人数统计表»。 2.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人口死亡数据比对结果,对当年新增扶助对象、 已享受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退出对象进行复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开展抽查, 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一年两次

每年4 月、9月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  〔2004〕36号)

2.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  〔2011〕17号)

3.«青海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奖扶标准的通知»(青财行字  〔2012〕63 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  〔2023〕15 号)

3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社会保障科

1.具有本市户籍 ,1933 年1月1日 以后出 生 的 夫 妻 双 方 或一方

2.2016 年 1 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具有当地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

3.截止申报当年 2 月20日或申报上年 12 月 31 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 周岁

4.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 8000元

2.伤 残 家 庭 父 母 每 人 每年6000元

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每年 3120元  (全省仅西宁市湟源县1例)

一年两次

每年4 月、9月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  〔2004〕36号)

2.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  〔2011〕17号)

3.«青海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奖扶标准的通知»(青财行字  〔2012〕63 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  〔2023〕15 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37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

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

抚慰金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社会保障科

1.具有本市户籍;1933 年1月1日 以后出 生 的 夫 妻 双 方 或一方

2.2016 年 1 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具有当地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

3.截止申报当年 2 月20日或申报上年 12 月 31 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 周岁。

每人每年 5000元

(一)调查摸底(每年12 月31日前)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  (镇、街道)和村  (居)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 申请(每年1月20日前)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  民 委 员会 提 出申请,填 写«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籍、婚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所在地村  (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参保信息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级初核并公示  (每年1月25日前)1.村(居)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自然 日,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按程序将«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 出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  (镇、街道)

(四)乡级初审(每年2月10日前)乡  (镇、 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县级审核确认  (每年 2 月 20日前)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  (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2.每年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数据确认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

(六)市州级、省级审核上报  (每年 2月25日前)

1. 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各县  (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数据确认函«年度青海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人数统计表» 2.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人口死亡数据比对结果, 对当年新增扶助对象、 已享受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退出对象进行复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开展抽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一年一次

每年4月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  〔2004〕36号)

2.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  〔2011〕17号)

3.«青海省财政厅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奖扶标准的通知»(青财行字  〔2012〕63 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发  〔2023〕15 号)

38

农村牧区独生子女、

双女户死亡伤残困难

家庭扶助制度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社会保障科

1.具有本市户籍的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2.经县级卫生健康部 门确认20161 年月 1日之前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独生子女、双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四级及以上 具有当地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3.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伤残的家庭

1.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600元/人/年

2.独生子女、双女意外伤残一级4000元/人/年、 二 级3000元/人/年、 三 级  2000元/人/年、 四级 1000元/人/年

3.双女户子女死亡1000 元/人/年

4.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夫妻一方伤残一级 4000 元/人/年、二级3000元/人/年、 三 级2000元/人/年、 四级 1000元/人/年

5.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夫妻双方死亡2000元/人/年

一年两次

每年4 月、9月

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

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青政  〔2007〕39 号)

2.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青人口发  〔2011〕17号)

39

计划生育家庭

养老保险补助制度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社保保障科

1.2016 年 1 月1日之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农牧民独生子女、 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家庭父母

2.夫妻双方婚姻情况发生变化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小于等于 1 人

3.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一种险种且正在缴费期

每人每年 100元

一年两次

每年4 月、9月

青海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  (青人口发  〔2012〕11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40

国家育儿补贴政策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社会保障科

1.从 2025 年 1月1日起,户籍在本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 收养 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2.2025 年1月1  日之前 出生、不满 3 周岁的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 3 周岁

3.对 3 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每人每年 3600元予以补贴

(一)  申请渠道以线上 申请为主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登录  “青海政务网青松办”小程序点击  “育儿补贴”专区登录  “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线下申请,需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儿童福利机构应到机构登记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二)  申请育儿补贴 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 间抚养关 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三)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

(四)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育儿补贴发放名单并将名单于每季度月末最后 10 个工作日内 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在5 个工作 日内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申领人或婴幼儿社会保障卡  (一卡通)账户完成育儿补贴发放工作。

一年四次

每季度一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  〔2025〕86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  〔2025〕24号)

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健  〔2025〕104号)

41

村医及村卫生室补助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改药政科

社会保障科

全市在岗乡村医生  (不含在编大学生乡村医生)

村医每人每年补助1.3万元,村卫生室水电暖补贴每室每年1000元, 取得医师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村医每人每年给予 1000元补助

省级按照各地报送数据测算后报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根据地方实 际,原则 上按月或季度发放

每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发放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提高全省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通知»(青卫基层  〔2017〕8 号)

42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改药政科

社会保障科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退出前在乡村医生 岗位 连续工作5年 以上(含5 年)的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1.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已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在申报期间死亡的, 按照一年期的补助金额一次性予以补助

省级按照各地报送数据核减上年度死亡人员补助资金测算后报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一年一次

每年 6月30日前完成发放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青卫基层  〔2016〕3 号)

43

残疾评定补贴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残疾人联合会

组联维权部

社会保障科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给予每人150元一次性补贴

结合全省残疾人实际将残疾人评定补贴计划分配至各市州,市州根据任务指标将补贴名额下达至县区残联县区残联从本年度新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中筛选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困难智力、 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将残疾评定补贴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  “一卡通”银行账户

一年一次

每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发放

«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  〔2025〕48 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4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残疾人联合会

组联维权部

社会保障科

下肢残疾人

给予每人每年 360元补贴

申请人需准备本省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满1年以上)证明材料、身份证、 残疾人证、 机动轮椅车购车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本人社会保障  “一卡通”银行账户信息,同时填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审批表»,经村  (社区)残协、 乡镇(街道 )残 联、所在 地县 区残联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维权—燃油补贴”数据库录入申报下一年度当地拟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至市、 省残联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发放

一年一次

每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发放

«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  〔2025〕48 号)

45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补助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教育局

财务室

行政事业科

老生老办法:对西宁、 海东两市农村地区学生全部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城镇寄宿制学校中的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西宁、 海东两市新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六州新入校的一年级、七年级农牧民子女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对现在校学生继续给予生活 费 补 助,过 渡期小学 到2029 年初中到 2026年

每生每年:西宁市、 海东市小学1250 元、 初 中  1500元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

一学期发放一次

每年 6月30日和12 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

1.«青海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  〔2023〕1004号)

2.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

通知»(青财教字  〔2023〕4号)

46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生活补助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教育局

财务室

行政事业科

对原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孤儿、 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每生每年:小学625 元、 初 中750元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

一学期发放一次

每年 6月30日和12 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

1.«青海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  〔2023〕1004号)

2.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青财教字  〔2023〕4号)

47

普通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教育局

财务室

行政事业科

在校生中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年生均 2300 元,结合各地实际在1200—3500 元范 围 内确定,可分为2—3档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

一学期发放一次

每年 6月30日和12 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

1.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 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  〔2024〕181 号)

2.«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学生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财教字  〔2024〕1721 号)

3.«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  〔2019〕2363 号)

48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教育局

财务室

行政事业科

1.一、 二年级在籍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 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三年级在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原连片特困地区和涉藏州县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农村  (不含县城)学生

年生均 2300 元,结合各地实际在1200—3500 元范 围 内确定,可分为2—3档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

一学期发放一次

每年 6月30日和12 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

1.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 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  〔2024〕181 号)

2.«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学生资助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财教字  〔2024〕1721 号)

3.«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  〔2019〕2363 号)

49

学前教育助学金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市教育局

财务室

行政事业科

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群体

每生每年 500元

学生申请学校认定

一学期发放一次

每年 6月30日和12 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

青海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  〔2025〕93 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50

义务教育阶段人口较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科教文卫类

中央级

市教育局

财务室

行政事业科

人口较少 民族(全 国28个 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每生每年 250元

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中的人口较少数民族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一学期发放一次

每年 6月30日和12 月31日之前发放完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教  〔2025〕46号)

51

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及被辞退民办教

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

养老生活补助

科教文卫类

省级

市教育局

人事科

行政事业科

1986 年12 月 31  日之前,经县级教 育 行政部 门 备 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办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后被辞退的编外教师,以及  «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所明确的补助范围的退养原民办教师,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 职 工 编 制重 新 核 定 前,1987 年1月1  日至2013年12月 31日各地通过各种渠道在编制外聘用并辞退的教师。

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老师,年满 60 周岁  (含 60 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 1 年月补助 20 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任教不满 1年的按1 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连续教龄满 25 年的每人每月1600元,满20年不满 25 年的每人每月 1000元,不满20年 的每人每 月800元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由各县区自行发放

一年发放一次

每年9 月底前

发放完毕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 案»的通 知(青教师〔2017〕36号)

52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林业生态类

中央级

市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管理科

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

林权权利人

每亩每年 16 元

依据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非定期发放

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 )按月或季度发放ꎮ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资环  〔2025〕65 号)

53

国有林管护补助

林业生态类

中央级

市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管理科

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

聘用生态护林员

由各县级统筹安排

依据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 )按月或季度发放ꎮ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青海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财资环〔2025〕65号)

54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林业生态类

中央级

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态修复科

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

退耕还林户

每亩每年 100 元,补 5 年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一次性发放

每年12月31  日前完成发放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91 号)

«青海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资环  〔2025〕66号)

55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林业生态类

中央级

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态修复科

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

退耕还林户

每亩每年 20元。补 5年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一次性发放

每年12月31  日前完成发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2021 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规字〔2021〕20号)

青海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青财资环  〔2025〕66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56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

林业生态类

中央级

市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管理科

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

脱贫人口管护员

每人每年 10000元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 )按月或季度发放,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规字〔2021〕115 号)

2.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财资环  〔2025〕65 号)

57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林业生态类

省级

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站 森林资源修复科

经济建设科。农业农村科

相关县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从事生态公益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扶贫移民户、 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的生态管护员

根据各地资源管护面积、难易程度及各地资金量确定

地方村  (牧)委会推荐,公示5 天,无异议后签订管护劳动协议聘用

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基础管护劳务报酬(补助 )按月或季度发放,年终绩效报酬(补助)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青林技  〔2024〕476号)。

58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应急科

经济建设科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省级层面根据«青海省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管理规则»将救灾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至各县,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中央和省 级 资 金下达情况,参考«青海省 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本级救助资金安排和各乡镇受灾实际情况,按照  “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精准救助”要求, 研究提出本级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 留守老人、 留守儿 童、 残 疾人等特殊群体倾斜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按户一次性发放

每年春节前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 号)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应急函  〔2023〕6号)

2.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  〔2017〕221 号)

3. 青海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民发  〔2017〕64号)

4.  «青海省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管理规则»(青财资环  〔2025〕58号)

59

应急  (紧急)救助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应急科

经济建设科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集中安置安置的按 20 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自行安置的按 25元/天/人 的标准给予救助, 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按户一次性发放

根据各类 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国家启动救 灾 响 应 情 况ꎬ阶段性开展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 号)

2.«青海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17〕221号)

3.«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民发  〔2017〕64号)

60

过渡期生活救助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应急科

经济建设科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 无生活来源导致无力自救的,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集中安置安置的按 20 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自行安置的按 25元/天/人 的标准给予救助, 救助期限根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按户一次性发放

根据各类 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国家启动救 灾 响 应 情 况ꎬ阶段性开展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 号)

2.«青海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17〕221号)

3.«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民发  〔2017〕64号)

61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应急科

经济建设科

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

按死亡人员每人10000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家属发放抚慰金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按户一次性发放

根据各类 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国家启动救 灾 响 应 情 况ꎬ阶段性开展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 号)

2.«青海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17〕221号)

3.«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民发  〔2017〕64号)

62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民政社保类

中央级

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应急科

经济建设科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ꎬ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严重损坏民房恢复重建户均按7000元/间、4 间及以上按 28000 元/户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房户按 700 元/间、4 间及以上按 2800 元/户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按每户 4间60平方米计算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根据受灾户重建意愿和推进进度,按户阶 段性或一次发放

根据各类 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和国家启动救 灾 响 应 情 况ꎬ阶段性开展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 号)

2.«青海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017〕221号)

3.«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民发  〔2017〕64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项目类别

补贴项目级次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主管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政策文件

63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住房保障类

中央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村镇科

经济建设科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切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 困 户,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  〔2021〕35

号)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非定期发放

对支付给农户的资金ꎬ应根据实 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 额支付到 农户“一卡通 ”  账户ꎬ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  〔2021〕35 号)

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  〔2023〕64号)

3.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建字  〔2023〕1936号)

64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保障类

中央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局

经济建设科

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户均补贴标准不超过 60 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在房源不足 的情况下,通过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自行租赁住房,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按月或季度发放

按月或 季 度 发放ꎬ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发放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6〕281 号)

2.«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  〔2020〕21 号)

65

国家以工代赈项目

其他

中央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产科

农业农村科

经济建设科

本省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农牧民

根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发放, 按照每类工种不同工资标准发放

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投资计划或可研批复实行

按月发放

按照投资计划中确定完工时限内完成劳务报酬发放任务ꎬ一般为当年或两年内完成发放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 号)

66

村两委班子成员报酬

农业农村类

省级

市民政局

区域地名与社会事务科

农业农村科

核定在册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

按照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年度报酬体系有关标准测算确定

由乡镇人民政府造册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和组织部门备案后,按照  “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要求通过  “一卡通”统一 管理平 台发放 至村  “两委”班子成员个人账户

按月发放

每月 10日前完成上月基 本 报 酬发放ꎻ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足额发放绩效报酬ꎻ未参与年终绩效考核和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

1.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体系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青组字  〔2020〕280号)

2.省委组织部、省委社工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两委”班子成员报酬及老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组字  〔2025〕205 号)

67

老村干部生活补助

农业农村类

省级

市民政局

 区域地名与社会事务科

农业农村科社会保障科

1.辖区内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连续任职 6 年或累计任职 9 年以上的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2.年满 60 周岁,曾被市  (州)以上  (含市、州)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牧区老模范

3.50年代在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中表现突出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民兵  (获得半自动步枪奖的民兵)

西宁市、海东市每人每年 2320元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组织所辖各村开展老村干部登记造册工作,老村干部申报任职年限、荣誉称号、 奖励等基础数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严格按照老村干部生活补助对象审核,并报同级民政、 组织部门备案,按照  “一卡通”资金发放管理要求通过  “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发放至老村干部个人账户

一次性发放

每年 12 月份一次性发放到位

省委组织部、 省委社工部、 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  “两委”班子成员报酬及老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青组字  〔2025〕205 号)

68

青海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

农业农村类

省级

市自然资源局

地质矿产科

经济建设科

地质灾害受威胁群众

15万 元/户,其中 省 级补助(含中央资金)13.5万元,市县补助 1.5 万元

依据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一次性发放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国家启动救灾响应情况阶段性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青政办函  〔2024〕92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