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 2020 〕3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在2026年2月13日公布的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基础上,省财政厅近期又梳理出三大类23条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补充清单,现予以公布。
| 海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补充清单 |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类别 | 补贴项目级次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政策文件 |
| 1 | 帮扶小额信贷 | 农业农村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农业农村局 |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统筹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情况,结合实际审核后无误后,使用财政衔接资金(常态化帮扶资金)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各县可根据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办银行小额信贷协议约定情况,可直接拨付至银行或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贷款户 | 财政资金对符合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 人口给予贴息 |
每年不少于1次 |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
| 2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农业农村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农业农村局 | 小农户或服务主体 |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较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 一次性补贴 | 每年12月底前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
| 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农业农村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 | 根据上年统计公报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进行补贴 | 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的补贴申报流程 | 一次性发放 | 每年年底前完成 | 根据年度实施方案 |
| 4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民政社保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 1.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仍维持现有的救济标准 2.对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救济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
申请人个人凭精简退职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资料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经审核核实后审批发放 | 按年定期发放 | 每年6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224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3.青财监字〔2024〕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青民发〔2006〕155号《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救济标准的通知》 |
| 5 | 其他困境儿童补助 | 民政社保类 | 省级 | 海东市民政局 | 单亲无抚养能力、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的未成年人。 | 150元/月/人 | 由其他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 2.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2025〕213号) |
| 6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民政社保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民政局 |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二)未被收养; (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末前完成发放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
| 7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 民政社保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 各县(市、区)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综合考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身体失能程度,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 1、开展评估。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向所属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老年人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老年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到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2、签订协议。养老机构与收住老年人本人(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机构养老服务协议需明确收费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合同时限、安全风险责任等,老年人本人(其代理人)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 3、申请补助。老年人本人(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养老机构可协助办理,也可在老年人授权委托下,按照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统一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4、发放补助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的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通过“一卡通”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5、退出或变更。补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者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及时确认补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补助金或者调整补助金额。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
按月定期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 8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 1.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43116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贴36000元 3.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贴32928元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9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具体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
| 10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发放9300元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11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标准发放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12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908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每人每年补助10908元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13 | 残疾抚恤金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因工伤残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 按照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从最低因公十级每人每年抚恤12324元到最高因战一级每人每年抚恤135840元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14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128元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15 | 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16 |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残疾军人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预备役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残疾军人死亡次月月底前发放完成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
| 1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直系亲属或义务兵本人 | 由我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发放家庭优待金2万元 | 由征兵部门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人员及亲属名册,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优待金 | 每半年发放 | 每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发放完成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提高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7号) |
| 18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仅含对个人补贴部分)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300元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于个人承担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80%给予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住院费用年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
由优抚对象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发放 | 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 | 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 | 1.《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 2.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军区保障局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青退役军人发〔2024〕59号) ★我省医疗保障经费中有一部分用于为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代缴相关费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对公参保手续 |
| 19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 | 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814元 | 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 按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完成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5〕59号) |
| 20 | 1-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 |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20万元,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经费审核通过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协调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购(建)房费用下拨各地。由安置地住建部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普通商品房价格),分散供养1级至4级残疾退役义务兵提出申请并填写《分散供养1级至4级残疾退役义务兵购(建)房申请表》,经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审核盖章,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通过后,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一次性发放 |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年度实行计划移交残疾军人退役安置通知精神,限时完成接收任务,落实有关费用 | 关于印发《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12〕24号) 《关于做好2021年度实行计划移交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通知》(青委退役军人组办〔2021〕12号) |
| 21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优抚补助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 以上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待安排工作期间月份数计发 | 由安置层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从部队停止供给到安置部门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之间的时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退役军人发〔2019〕46号) |
| 22 | 社区工作者报酬 | 农业农村类 | 省级 | 海东市民政局 | 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 按照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有关标准测算确定,月报酬=月基本报酬(2016年青海省城镇常住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报酬系数)+职业津贴(考取高级社工资格的每月补助500元,考取中级社工资格的每月补助300元,考取初级社工资格的每月补助200元),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转移支付方式给予60%的补助,剩余的40%由市(州)、县(市、区)统筹解决。绩效报酬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人年度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情况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考核“优秀”,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基本报酬给予奖励;考核“称职”,按照本人月基本报酬的80%给予奖励;考核“不称职”,不予奖励。社区“两委”成员的绩效报酬、冬季取暖补贴、示范创建活动物质奖励由地方财政自筹解决。社区“两委”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实行“个人先缴,财政后补”的参保方式,由地方财政按照70%比例报销,个人承担30%。社区“两委”成员以外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他补贴各地可参照社区“两委”成员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造册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和组织部门备案后,确定无误的按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每月完成上月报酬发放 | 省委组织部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全省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的通知》(青组字〔2018〕123号) |
| 23 | 价格临时补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民政社保类 | 中央级 | 海东市民政局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明确要求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 每人每月按10元计发 | 依据政策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 按月发放 | 根据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开展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青海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青政办〔2020〕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