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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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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补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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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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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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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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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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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 因工伤残人员、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2.享受定期补助人员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享受定期补助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ꎬ“两参”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4.其他人员(年满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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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 26814元
2.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 10128 元
3.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年 10908 元
4.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每人每年 10908 元
5.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每人每年9300元标准发放
6.对从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 (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补贴标准为:1937 年 7 月 7日至1945年9 月 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2336 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 年 9 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11148 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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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申请,并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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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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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月月底前 完成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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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 号)
2.«关于给部分农村籍老年士兵发放 生活补助的通知 »( 民办发〔2011〕11 号)
3.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 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民函 〔2012〕255 号)
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退役军人发 〔2025〕59 号)
5.如若政策标准发生调整ꎬ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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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生活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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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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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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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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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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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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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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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按照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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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按区属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申请,个人垫付的或自选培训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的人社局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培训结束后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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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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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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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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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交通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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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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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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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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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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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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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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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 内其他市(州)培训 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 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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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按区属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申请,个人垫付的或自选培训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的人社局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培训结束后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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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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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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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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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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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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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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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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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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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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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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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就业后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对超过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00%以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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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证明材料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 (社区无经办职能的可在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填报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申领表»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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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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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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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202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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